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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将部分新冠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

所属项目:2015年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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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顺应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将部分新冠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就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23年6月18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正式的异议及理由。

联 系 人:医药服务管理处熊绍风  0791-86313276

电子邮箱:ybjyyfwc@126.com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

邮    编:330006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关于将部分新冠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冠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拟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符合条件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A类管理)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商品名: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商品名:先诺欣)、来瑞特韦片(商品名:乐睿灵),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执行期自2023年6月日零时起,暂时至2023年12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请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目录维护工作。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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