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纠风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医疗机构: 经查,我省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在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仍采购、使用、销售、配送注射用血栓通(冻干粉针剂)等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未招到的药品,严重违反了国家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文件规定,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规范药品采购、使用、销售、配送行为,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立即对采购、使用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未招到的药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药品采购、使用行为,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2.对于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未招到药品,若医疗机构确需使用,可备案采购,但必须严格执行备案采购程序及“两票制”,并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据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函告“血栓通注射液被列为‘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品种’”,其产品在我省第七批(基本药物)药品集中采购过程已被废标。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即日起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相关配送企业不得配送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血栓通注射液”。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主管和监管职能。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严肃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各设区市应立即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和相关药品配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于2011年3月15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纠风办;省属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联系电话:0591-83900263)。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抄送: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平潭县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