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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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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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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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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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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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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已有治疗用生物制品挂网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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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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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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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非过评,非医保目录及非基药目录无在线交易药品挂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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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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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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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儿童用药挂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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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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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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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不同渠道间的不同比价关系,对部分促销价格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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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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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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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短缺药、易短缺药等特殊品种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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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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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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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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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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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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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建议按照市场竞争机制给予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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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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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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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阳光挂网采购,中药饮片按照国家或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度逐步推进阳光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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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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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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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六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中“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100片/粒)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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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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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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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请首发价格试点省份,为后续本省创新药首发挂网提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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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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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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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我省开展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中,对我省在线交易或外省已中选的产品,未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含未申报、报价不符合要求等),将根据中选结果开展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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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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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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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原则性要求,如防止通过自行采购变换包装、规格等变通措施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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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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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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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允许按照中成药批件中的主要成分(原材料)的稀缺程度、成本差异等不同做区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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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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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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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中成药,特别是创新中成药的申报挂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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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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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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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1年以上无交易产品撤网的窗口开放周期和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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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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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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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医保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下、未纳入“医保目录”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药品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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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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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药品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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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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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药品在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条件下可以直接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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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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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价格不高于已在线交易同通用名、同具体剂型低值的产品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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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挂网价格形成方式,对外省省份数量及医疗机构等级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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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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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兄弟省份及我省以往规则,修改为“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省份达5个及以上的,应不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价格;不足5个的,经与我省至少5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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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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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比制剂进行区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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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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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比制剂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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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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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联动外省低价,降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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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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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药品及集采中选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或中选价低于我省价格的,企业未在30日申请调整的,暂停半年交易,半年后,待企业申请后方可申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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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药品中的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平台无可替代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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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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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药品中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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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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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风险品种、涉及投诉产品进行调查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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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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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存在较高价格风险,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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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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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已挂网产品的价格进行豁免,不予以颜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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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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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符合挂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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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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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采集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与平台挂网价格进行比价,或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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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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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需进行不同渠道间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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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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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适当提高注射剂在价格判定中的差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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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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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豁免条件对价格较低的品种区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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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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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执行的差价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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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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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挂网价需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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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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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同种药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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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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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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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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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及转为医保目录后,不同规格差比价关系仍按照谈判药品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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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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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药品需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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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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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药品及集采中选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或中选价(按包装)低于我省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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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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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药品及集采中选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或中选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低于我省价格的,企业未在30日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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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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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撤销挂网的渠道,对挂网不挂价产品以及无交易产品等原因可进行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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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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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无挂网不挂价产品存在;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1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药品可替代的药品,经企业申请,省药械采购中心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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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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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交易产品2年内申请恢复按原价格挂网的予以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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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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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挂网后,原挂网价格保留2年。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销挂网满2年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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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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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得医保分类代码的药品,在外省有挂网销售均可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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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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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药品可通过符合挂网申报类型的渠道申报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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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于因差比价导致价格差异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主动申请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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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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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撤网需符合1年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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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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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的“最高挂网价格”、“最低挂网价”,在浙江省挂网规则中,建议全部统一调整为:同通用名“挂网价格的中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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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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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有文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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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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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用名同成分,但明显优于其他同通用名产品,建议区别对待,适当放宽比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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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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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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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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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调整同通用名同厂家,不同厂牌间的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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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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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用名同厂牌需符合地区间、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不同厂牌间需符合不同质量层次间的比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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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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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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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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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间需符合差价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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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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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物类似药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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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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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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