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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1年天津市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非续签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

发布时间: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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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现对4+7协议到期续约药品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中,采购周期1年且集采时竞争较为充分(符合申报资格要求超过(含)3家)的中选品种,在坚持带量采购,质量优先,保障临床使用的原则下,开展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序号

品种名称

批次

1

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2

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3

恩替卡韦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4

奥氮平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5

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6

利培酮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7

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8

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9

蒙脱石口服散剂

第一批

10

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

第二批


二、采购主体

1.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2.自愿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三、采购方式

在坚持带量采购、质量优先,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稳定的原则下,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按照国家集采药品质量标准,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实行带量采购。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本次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内完成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信息维护。

(三)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承诺申报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及时、足量满足我市所有采购主体采购需求,须完成《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签署和上传工作。

(四)企业填报拟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最高有效申报价的制定原则如下:

1.存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按该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2.不存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依据同品种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平均水平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五、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系统内已注册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信息公示:2021年5月17日9时至5月17日17时。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在“投标系统-药品信息采集”项下进行查看。如有异议,请参照系统内“药品信息采集”栏目内的操作说明申请复核。

(二)存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填报拟供应价格:2021年5月18日9时至5月19日17时。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确认填报该产品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按规则填报拟供应价格及对天津市场最大供应能力等信息。

(三)存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拟供应价格公示:2021年5月20日9时至5月20日17时。

(四)不存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填报拟供应价格:2021年5月21日9时至5月21日17时。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按规则填报拟供应价格及对天津市场最大供应能力等信息。

(五)公示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拟供应价格:2021年5月22日9时至5月22日17时。公示结束后,符合申报要求的产品即为中选产品。

(六)医疗机构选择产品并申报采购量:2021年5月23日9时至5月25日17时。医疗机构在候选产品范围内,参照历史采购量,结合临床实际,填报未来一年的意向采购量(合同量)。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采购主体在平台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采购主体签章确认的授权承诺书。

(七)企业确认采购量:2021年5月26日9时至5月27日17时。申报企业与采购主体双向选择,形成拟中选产品及协议采购量。申报企业针对采购主体的意向采购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供应意向确认。双方选择成功的,即为中选产品。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选择成功。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的,采购主体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产品,如选择既往轮次确认供应的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即选择成功;如选择既往轮次未分配意向采购量的产品,申报企业继续进行供应意向确认,直至所有意向采购量完成双向选择。企业确认的意向采购量即为协议采购量。

(八)签订协议: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30日。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本次协议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采购主体应按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

(九)实行价格联动。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六、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机构选择的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作为补充。

(二)采购周期内,签订协议的采购主体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都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发生履约问题或因供应不足对医疗机构用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将企业纳入失信记录。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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