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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平台供应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陕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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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采购和价  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63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  〔2022〕172号)和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 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  知》(医保发〔2023〕1号)相关要求,为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  段平稳有序,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医用耗材)需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相关药耗”)采购和格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挂网绿色通道。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陕西省成人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治疗方案(试行第四  版)》《陕西省儿童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 (以下简称《方案》《指南》)中的药品,以及其他群众常用于退热、  止咳、抗病毒等医疗救治的相关药耗畅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相关  药耗企业新增的申报挂网产品实行快审快办、及时挂网。相关药耗范围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促进集采中选产品供应。 对于《方案》《指南》中已纳入 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药耗,各市(区)医保部门要积  极督促中选企业落实协议供应责任,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中选企业要积极履行采购协议和义务,并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动态  调整急需重点保供的地区,不得对协议医疗机构随意停供。对于 供应紧张的品种,各地可临时调整或暂不执行医疗机构采购集采  中选产品的比例要求,允许医疗机构按需采购供应充足的非中选产品或其他可替代药品。

三、拓展供应来源和采购渠道。 对于集采相关药品中同通用 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达到3家的品种,如出现供应紧张 问题,要以保障供应为主,可允许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申请补充挂网供应;加大具有相同适应症、同等临床疗效药品的供给,满足临床采购需求。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采购困难、临床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关药耗生产企业进行备案采购,相关采购信息需及时上传采购平台。备案采购的相关药耗金额不纳入医疗机构线下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限制。同时,各市(区)医保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药耗需求精准把握、动态补货,避免一次性围积过多数量。

四、 强化基层用药供应保障。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密切关 注农村地区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指导乡镇卫生院“以镇代 村”相关药耗采购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根据实 际情况可突破既有配送关系、配送范围等约束性措施的制约,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相关药耗供应。

五、 加强价格监测监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充分发挥平 台监测预警功能,实时监测相关药耗采购数据,及时掌握医疗机 构需求信息,对于供应紧张的重点品种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提醒相关药耗企业加紧备货并及时配送到位。各市(区)医保部 门要加大对相关药耗价格的监测力度,对价格显失合理的,积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对于相关药耗在网络药店等场景销售的价格明显偏离挂网价的,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指导。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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