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落地使用工作。同时,兼顾参保群众用药连续性,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我局拟定了《关于建立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协同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0年1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征集时间: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4日
邮 箱:ahyyfwc@163com
传 真:0551-69029756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建立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协同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精神,建立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协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循序渐进,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
为确保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合理规范使用,以我省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医保目录内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为基准,对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进行价格联动,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非中选药品属于乙类管理范围的,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过渡期管理,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2年,具体过渡期限根据每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执行时间确定,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医保支付标准趋同;非中选药品属于甲类管理范围的,不设置过渡期,中选价格即为相应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二、分类管理,制定差异化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中选药品
各地严格执行省医保局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其中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原则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度调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未中选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不设置过渡期,中选药品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进行结算,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与统筹地区相应中选药品一致。
(三)未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过渡期间实际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其中经省药采服务中心公示确认企业自主降价降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降幅未达到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未降价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过渡期满,以相应品种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与统筹地区相应中选药品一致。
我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及未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过渡期限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制定和分批公布。本次公布第一批国家集中采购(安徽)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联动目录,具体见附件。
三、统一要求,确保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过渡期限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过渡期满后,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
省药采服务中心要做好非中选药品企业自主降价及相关采购数据的统计工作。省医保中心和省异地就医中心(信息中心)要做好过渡期间以及过渡期满后省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同时,要对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工作。各地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信息系统,并按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做好分类管理。
四、加强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各地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准确的向参保群众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提高医保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的解释引导。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过渡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第一批国家集中采购(安徽)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联动目录(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