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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公布药品集采工作中企业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第二批)
所属项目:2017年度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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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9月22日公布的《关于公示药品集采工作中企业失信行为拟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公示和申诉处理,现将处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处理原则及结果 落实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本批失信行为按照惩前毖后、宽严相济的原则予以处理。一是对公示后申诉理由成立且完成整改9家企业和涉及药品免于处理。二是对公示后截至10月12日未申诉且未整改的7家企业和涉及药品按照公示拟处理意见处理。三是对公示后已完成整改但未申诉的7家企业和涉及药品就低按照“记警告1次”处理。四是对未按期签订的协议撤废处理,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五是对采购周期内累计两次不良记录的企业开展函询约谈。六是本次公布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再受理企业相关申诉。 二、常态化通报事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集采工作执行监管,促进各方守信履约,更好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今后我们将加大企业失信行为通报力度,重大失信行为通过官网公开曝光,其他失信行为通过招采子系统通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失信行为。一是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备供企业和第二备供企业(以下统称“中选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全区域配送关系的失信行为。二是招采子系统中,医疗机构完成三方采购协议签订20日后,其他两方任意一方未完成协议签订的失信行为。 (二)处理原则。一是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全区域配送关系的失信行为对中选企业和药品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二是对未完成协议签订的失信行为,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其中,配送企业已签订但中选企业未签订的,对中选企业记“警告”1次;配送企业未签订的,因中选企业对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有督促义务,因此对配送企业和中选企业分别记“警告”1次。涉及多个协议超期未签订的失信行为合并处理。三是对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处理,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三、工作要求 目前我省集中采购药品已全部通过招采子系统挂网采购,各医药企业应及时关注系统内相关通知公告,落实好相关工作。集采中选企业应确保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持续有效,对不能履行配送合同的企业及时作出调整。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签订采购协议,便于更好监督各方履约。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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