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执行辽宁省定点生产药品议价结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74号)、《关于执行撮合议价药品议价结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75号)和《关于公布并执行辽宁省2018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议价结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76号),议价成功产品自9月15日零时起执行议价结果。即日起,相关企业可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相关产品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本网站2017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建立完成后,医疗机构可在网上选取配送企业并自9月15日零时起采购相关药品。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