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工作,经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已执行或已纳入带量采购的品种及规格,不纳入中标结果动态调整范围。
2、本次动态调整为2015年度中标结果的动态调整,因此外省市中标价可采信2015年全年的外省市中标价。
3、外省市中标价有效期原则上追溯5年,若企业主动申报超过5年以上有效的外省市中标价,经核实后可以采信。
4、本次动态调整只允许中标价上调到外省市最低价。对于中全市范围的基本药物,如中标价在外省市平均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待2016年度动态调整通知发布后方可申请上调。
5、未在本市中标的基药品种申请全市范围中标的,应直接在外省市平均价基础上降10%,不能先依据外省市最低价托底条款在非基层范围中标后,再按照本市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在原中标价或外省市平均价两者取低者基础上降5%后在全市范围中标。已在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仅可在“中标价上调”或“全市范围中标”之中择其一提出申请,不可同时申请两项。
6、企业递交纸质材料或网上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如需咨询,可联系药事所社会服务科,电话:021-56637776;021-56321192。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