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经研究,对于按照《2014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新增基本药物过渡期采购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从非基药采购系统调入基药采购系统的过渡期基药品种,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项下,不同包装数量的采购信息,均应归入基药采购交易系统。
目前,尚有少数药品生产企业未向平台递交多包装纳入基药采购交易系统的申请,名单详见附件一。请相关企业尽快办理在基药采购交易系统增加包装的手续。现通知如下:
一、我中心已将调入过渡期基药品种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作为计算依据,重新计算不同包装数量的供应价格。请相关企业根据给出的供应价格,向我中心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二)和价格确认函(格式详见附件三,企业确认价格高于供应价格无效)。
递交时间:2015年8月3日--2014年8月14日(工作日,9时-11时,14时-17时)。
递交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14室递交价格确认函。
联系人:刘亚熙 联系电话:0871-65378911
逾期未确认,视为自动放弃交易资格,同时原采购信息也停止在原采购系统交易。
二、对调整采购属性工作如异议,请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鲜章的书面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及递交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原件),递交至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614室。
三、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药安〔2011〕20号)的相关要求,增加基本药物包装的企业,还应办理药品备案及完善合同手续(见附件四)。
附件一: 关于调整部分过渡期药品采购属性情况表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三: 价格确认函
附件四: 药品备案及完善合同手续范本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