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各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省药品集采工作中企业未履约情况拟处理意见予以公示。
一、未履约情况通报 截至目前,执行期内仍存在部分企业未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签订合同15日后企业仍未签订情况(详见附件1-2)。
二、公示期及申诉质疑
(一)公示期。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9日。
(二)申诉质疑。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对于附件明细内容有质疑的,申诉企业将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申诉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3206338006@qq.com。
三、相关要求
(一)请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配送关系、签订采购合同,增强履约责任意识,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供应充足稳定。
(二)公示期结束后企业仍未建立配送关系、签订采购合同的,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因未履约造成企业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
联系方式:0931-8127135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