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不断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期限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对于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将予以充分采纳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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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