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第九版防控方案、二十条优化措施、十条优化措施以及《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2〕137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2〕139号)等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对进入我中心场所的外来人员(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人员等)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进入我中心的外来人员不查验健康码,也不查验核酸证明,只须测量体温。其中:体温≥37.3℃的人员将引导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进入我中心的外来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