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办字〔2015〕21号
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自治区全面启动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将组织各盟市开展药品配送企业的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旗县级以上(不含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的报名
各盟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由挂网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到拟配送盟市药采办参加报名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另行通知)凭相关资料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申领用户名、维护相关信息。
各盟市应明确新一轮药品配送企业报名办法和程序,并于12月10日完成配送企业报名工作。有配送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可报名。
二、旗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
旗县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原则上由2014年各盟市遴选的低价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可不再重新遴选。
三、配送企业的公示
各盟市报名的配送企业名单须在自治区药采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配送企业名单上报要求
各盟市要尽快开展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的报名工作,并将配送企业名单(附表)于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联系人:鲁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各盟市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备案表.doc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