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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21年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药品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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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21年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6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9年...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我区自2019年底在全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以来,对降低群众就医负担、规范医疗机构用药、促进医药行业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做好25个中选品种2021年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文件》明确相关药品“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经征求采购周期为1年的11个品种中选企业意见,均同意续约供应1年,故对11个品种延长一年的采购周期,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其他14个品种同步。

二、各地(市)2021年均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时的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续约。

三、各地(市)均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开展报量和签约工作。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将25个的品种2020年约定采购量和实际采购量推送相关医疗机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填报2021年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填报的2021年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2020年约定采购量。

四、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及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要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医保〔2019〕156号)关于签约、供应、质量、使用、回款等规定,确保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年度采购工作平稳实施。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_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21年采购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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