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29号)(以下简称《方案》),规范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流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省中心职责。依照《方案》,在省医保局指导监督下,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进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采购数量汇集、企业申请受理、资质核验及报价、报价解密、确定中选企业、选择供货区域、签订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监督等操作,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采购文件编制。省中心完成采购文件编制,报省医保局备案后,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质疑及投诉。公示期内接到质疑,省中心应自采购文件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处理结果由省中心在省平台公示并反馈质疑人。质疑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自收到质疑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局投诉。省中心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作出处理,并向省医保局备案。
四、采购文件公布。公示期满无质疑、有质疑但对中心处理结果无异议、有投诉但已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由中心处理完毕并备案的,采购文件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布。
五、企业申报。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通过采购系统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六、资质核验。省中心按专家管理办法,从专家库遴选专家并组成资质核验专家组,在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10日内,专家组完成资质核验工作,形成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并通过省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七、资质核验质疑及投诉。公示期内收到对资质核验结果的质疑,省中心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促请原资质核验专家组完成处理,处理结果在省平台发布并推送质疑人。质疑内容若须被质疑人澄清,则质疑处理时间顺延不超过7个工作日。质疑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自收到质疑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局投诉。省中心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作出处理,并向省医保局备案。
八、资质核验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质疑、有质疑但对中心处理结果无异议、有投诉但已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由中心处理完毕并备案的,资质核验结果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布。
九、企业报价。通过资质核验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采购系统,以加密方式报送产品价格。
十、报价解密和议价。省中心依照规定进行价格解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价格。价格须议定形成的,由省中心按程序组建价格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与企业议价谈判,确定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拟中选价格。
十一、应急处置。报价解密过程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突发情况的,省中心应报请省医保局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决定暂停或中止报价解密工作,并对外作出说明。
十二、拟中选事项公示。省中心对外公示拟中选企业、产品及价格,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三、拟中选事项质疑及投诉。公示期内收到对拟中选事项的质疑,省中心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属议价谈判的促请原价格评审专家组完成处理,处理结果在省平台公示并推送质疑人。质疑内容若须被质疑人澄清,质疑处理时间顺延不超过7个工作日。质疑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自收到质疑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局投诉。省中心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作出处理,并向省医保局备案。
十四、中选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质疑、有质疑但对中心处理结果无异议、有投诉但已根据省医保局处置意见由中心处理完毕并备案的,中选结果通过省平台对外公布。
十五、结果执行。省中心根据省医保局要求,组织完成企业产品挂网调整、配送关系建立、网上签订购销协议等工作,执行中选结果。
十六、执行情况监督。省中心通过采购系统对带量采购合同执行、到货率、结算情况等进行监督,形成报告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
十七、信用信息记录。省中心负责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各主体不当或失信行为作客观、详实、准确记录并做出评价,依规对外公开。
十八、服务评价。鼓励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各主体对省中心服务进行“好差评”。
十九、资料归档。采购系统自动归档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全过程产生的信息资料,并同步推送至省医保局。
本规程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交易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