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的单位: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基药目录)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2号)(以下简称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精神,我中心对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药品的基本药物属性和医保属性进行了重新标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标识范围
(一)属于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
(二)属于国家谈判确定的36种药品。
(三)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未纳入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不包含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中剔除的国家2009版目录药品,以及国家谈判药品中未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二、执行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查看方式
登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药品列表”查看。
四、其他事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范围为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挂网药品属于标识医保、基本药物的药品。
(二)各单位在药品采购工作中如发现药品属性标识有误,请及时向自治区药采中心报告。
业务咨询:0471-4930630 业务咨询QQ群:213835668
业务受理:0471-4919735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