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鉴于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于5月1日实施以及非基本药物配送规则的调整,为方便会员交易,交易所现在同时运行的两套交易系统将并轨运行,2013年6月1日起非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旧交易系统”)的全部交易,迁入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新交易系统”)。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旧交易系统并轨运行前过渡期注意事项
2013年5月1日起,“旧交易系统”的非基本药物开始在“新交易系统”重新挂牌交易,现已经在“旧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非基本药物(尤其是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品规),请于5月1日前在“新交易系统”中完成相关资料上传和通过变更审核,适时重新委托配送关系和挂牌交易,以保证联合体会员到时能够增加选择品规和签订采购合同。
新旧交易系统同时运行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1日起全部停止非基本药物在“旧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旧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合同需要在“新交易系统”中重新签订,请相关会员提前做好衔接准备工作,在新旧交易系统并轨运行前过渡期间完成在“新交易系统”的挂牌交易操作,避免影响正常交易。
二、非基本药物配送规则调整及建立配送关系注意事项
接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按照事前征求的多数会员意见,经重庆市政府研究同意,重庆地区非基本药物委托配送规则调整如下:
(一)重庆“主城九区”原为一个配送片区,调整拆分为9个配送片区,其余每个区县分别为1个配送片区。
(二)卖方会员在每个片区调整为可以委托6家配送会员进行非基本药物配送,其中在联合体推荐范围内委托不少于2家,以保证非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的渠道衔接和平稳过渡。
2013年5月1日起,卖方会员和配送会员可以在“新交易系统”中,按照调整后的配送规则,重新建立非基本药物委托配送关系。
重庆药品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