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关于开展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14号)要求及工作安排,经企业申报、申报结果公示、申投诉处理等程序,完成了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工作(申投诉处理结果及申报分类梳理情况详见附件)。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全面执行省际价格联动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药品挂网数据库
(一)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中放弃联动(含未确认价格)、申投诉处理不符合挂网要求的药品,于2022年7月5日17点前暂停挂网(详见附件2)。其中属于原联动挂网目录的药品,暂停挂网后两年内不受理该药品挂网申请(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申报除外)。
(二)各生产企业要按照“一药一流水号”要求,认真梳理本企业挂网产品流水号情况,主动对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材多个流水号进行撤网,只保留一个流水号。要认真落实按药品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挂网要求,其中注射类药品按支、瓶、袋为计价单位,只保留一个交易码(转换系数为“1”),鼓励非注射类药品按最小制剂单位挂网,逐步减少挂网药品数量。
(三)2022年7月31日后,省医疗保障局将对挂网药品流水号、交易码进行全面清查,对同一药品多个流水号、注射类同一药品多个交易码予以撤网处理。
二、常态化开展药品联动挂网
本次省际药品价格联动后,按照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含一类新药、参比制剂,下同)、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包含短缺药品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以下简称“急抢救短缺药品”)、已有挂网药品、备案药品分类,定期常态化开展药品联动挂网工作。
(一)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已有挂网通用名下其他未挂网药品按照湘医保发〔2021〕2号、湘医保发〔2022〕14号规定联动挂网。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当月月底完成申报结果公示,第二个月完成申投诉处理并执行。
(二)急抢救短缺药品原则上每月15日前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并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三省现行挂网(交易)价格,当月25日前完成申报结果公示,完成申投诉处理后挂网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实施急抢救短缺药品挂网目录动态管理,当同一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企业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且有实际交易时,该通用名剂型药品全部转为联动挂网目录,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价、实际交易价的低值联动挂网。
(三)备案采购药品实行医院申报挂网管理。通用名、剂型(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所列归类剂型为准)在省采购平台未挂网、但医疗机构临床或科研必需的药品,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比价合理”原则,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议价,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经审核公示后,该药品可按议价且不高于外省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实际交易价备案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三、分类理顺药品价格关系
(一)梳理调整药品价格。各相关生产企业要对照本企业药品挂网身份(参比制剂、过评、非过评)、挂网价格,按照湘医保发〔2021〕2号要求进行梳理,主动对不符合要求的挂网价格进行调整。其中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价格,梳理调整工作应在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未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价格,梳理调整工作应在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梳理调整工作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分类开展价格治理。在充分尊重企业市场行为基础上,对同一挂网目录内挂网价格差异较大(特别是不同时期挂网价格差异大)、价质明显不相符、被实名举报价格虚高的同通用名药品进行价格纠偏和限价挂网,有效治理药品挂网价格虚高问题。在保障临床供应基本稳定前提下,稳妥做好急抢救短缺药品、基础大输液价格治理工作,逐步引导急抢救短缺药品、基础大输液回归市场合理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开展常态化药品联动挂网,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挂网药品结构优化,降低药品挂网采购价格,是医保部门落实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措施。省医疗保障局将按上述时间节点清理不符合挂网要求药品,逐步理顺药品挂网价格,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药品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秩序。
(二)加强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情况监测处置。本次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是对省采购平台所有非集采药品一次全面清理,涉及面广,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作为,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价格联动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建立医药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急抢救短缺药品议价及实际采购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对发现药品价格异常或临床用药供应保障不足等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置。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优化省采购平台功能和挂网流程,加强基础数据库管理,落实药品联动挂网工作常态化,实现药品挂网价格和采购交易行为阳光透明。要根据2022年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申投诉处理结果和本通知规定,做好药品撤网、调价和交易库数据导入等相关工作,确保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结果有序落地执行。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规范议价交易行为,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7月14日为过渡期,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按需采购,7月15日起全面执行省际联动价格。
(五)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供应保障、价格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质量管理,诚信合法经营;要优先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营销网络覆盖范围广的药品配送企业,确保药品供应及时。要主动梳理、及时按要求调整本企业药品挂网价格。对在药品挂网、采购、配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将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限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申投诉处理结果
2.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暂停挂网药品清单
3.2022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药品清单
4.2022年第三季度常态化价格联动药品清单
5.2022年省际价格联动纳入备案药品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