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有关规定,保障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用药需求,根据《江西省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采购供应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药招字[2013]3号)要求,现就《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基层过渡目录》)委托配送企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基层过渡目录》品种选配送企业
目前正在执行的基层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含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西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不再选配送企业,仍按原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新纳入《基层过渡目录》品种(见附件1)委托配送企业,按以下要求委托配送关系并进行网上采购。
(一)确认配送关系时间
2013年6月4日至6月14日17:00。
(二)确认配送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定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具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如生产企业不具备自行配送能力的,必须从系统中的配送企业名单内分别在各设区市选择配送企业,并与药品经营企业相互确认配送关系。
2.网上具体操作详见《江西省基本药物采购监管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指南》(附件2)、《江西省基本药物采购监管系统配送企业操作指南》(附件3)。
二、新纳入《基层过渡目录》品种可放弃挂网资格
生产企业拟放弃新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过渡目录》采购资格的品种,由生产企业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将放弃函(须注明品种名称、规格、包装、生产企业名称等,并须加盖单位鲜章)于2013年6月9日前递交至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逾期不递交放弃函的视为接受。
附件:
1.新纳入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过渡期采购目录的品种.xls
2.江西省药品采购监管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指南及视频.rar
3.江西省药品采购监管系统配送企业操作指南及视频.rar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