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9.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或信用报告,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
10.生产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1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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