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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安徽省中央补助重大公共

发布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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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8日 所属项目: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625号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省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四化”建设的意见》(皖食药监办〔2016〕14号)和《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6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格化监管工作。

一、完善制度。各地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监管效能。各地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到定人、定格、定任务,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保障网格化管理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监管。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划分表》(详见附件1、2。表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以实际为准,省局不再另发通知)的栏目划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对辖区内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的网站每周网上检查监测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指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每季度不少于2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三、严厉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企业监管,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等情况的监督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省局将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曝光。

四、信息报送。各市局必须每月将检查情况以《安徽省药品流通监督检查月报表》的形式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程晓兵,电话:0551-62999318,邮箱:176117315@qq.com。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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