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医保〔2023〕2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省属医疗机构: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耗材集采”)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和重点推进的医改工作之一,也是“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一环。2019年12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局牵头联合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等九厅局,推动第一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25个药品正式在海南开始销售。4年来,我省相继落地各批次集采中选结果,出台集采药品耗材挂网、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调整、采购量监测通报、替代用药监测、供应配送管理、质量监管、结余留用考核奖励等多个配套政策文件,高效、有序、稳妥地保障了药品耗材中选结果在海南落地。截至今年12月1日,我省已执行国家组织的八个批次药品集中采购和三个批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加九个药品集采省际联盟和十三个医用耗材集采省际联盟,落地集采药品数超过840个,医用耗材数达16种,我省跟标集采联盟数、执行集采药品耗材数量在全国排名前列,平均降价幅度超过50%,累计节约采购费用超35亿元。
总体来看,药品耗材集采改革,取得了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历史性降低、医药行业生态系统性重塑、“三医联动”改革整体性推进的成就。为进一步宣传展示各地区各单位在推进集采工作中锐意改革的正面形象,向广大群众讲好医保牵头推动医药费用负担显著下降的惠民政策,现以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满四年(2019.12.20-2023.12.20)为契机,正式将每年12月确定为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宣传月”(以下简称“集采政策宣传月”),并就开展好集采政策宣传月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宣传时间
每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
二、宣传重点
(一)本市县、本单位推进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过程中,在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临床使用药品耗材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二)本市县、本单位推进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过程中,推动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实现行业发展模式转变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三)本市县、本单位推进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过程中,促进医疗医药行业风气转变、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三、宣传方式
各市县、各单位应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发布的各类药品耗材集采政策和宣传材料,结合本单位已有集采工作素材,梳理总结有关工作成效,用通俗的语言、多样的形式、丰富的数据、生动的故事,通过撰写深度解读文章、邀请专家进行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实地采访、制作播放宣传视频、在医保办事大厅和医疗机构大厅展示宣传栏、易拉宝、印发宣传单等多种线下方式,以及网站、微信、微博、抖音以及相关新闻客户端等多种线上平台,多角度充分展示近年来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耗材集采的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各市县、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集采政策宣传月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动市场监管(或药品监管)部门“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开展,认真组织部署本市县、本单位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应将辖区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成效与结余留用考核“加强宣传培训和舆情防控情况”指标挂钩。
(二)广泛动员参与。各市县、各单位应结合集采药品、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过程中的实际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鼓励集采工作具体负责人员梳理分享集采工作过程中的好故事、
好做法、好经验。
(三)及时报送总结。请相关省直单位、市县医保局和省属医疗机构及时总结专题宣传成果,于来年1月底前将本市县、本单位开展有关宣传情况及典型宣传案例(媒体报道、宣传视频等)报送我局。
联系人:胡亚强、温晨光 联系电话:66729527、66527896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