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落实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陕西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交易三处〔2020〕35号),现就我省相关医药企业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诺及报告主体
参与陕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阳光挂网、直接挂网、备案采购、带量采购的所有生产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营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二、提交方式及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自行下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在纸质版“承诺书”上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转换为电子扫描件,同时在承诺书上传模块内填写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和承诺书签订时间,在以下业务系统中上传,无需再递交纸质承诺书。
1.药品企业:登录陕西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基础库系统(http://124.115.170.201:8031/)进入“医药行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块上传承诺书(详见附件2);
2.医用耗材企业:登录陕西省医用耗材基础库系统 (http://hcjc.sxsyxcg.com/)进入“医药行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块上传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二)该承诺书以医药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作为承诺主体,是对企业的价格行为、经营行为作出的整体承诺,企业无须按产品及具体采购活动分别承诺;
(三)承诺书不设固定的有效期。承诺主体改变或承诺主体法人改变时,需重新提交最新主体盖章及法人签字的承诺书。
三、承诺事项
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承诺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不发生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行为。
(二)承诺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以下简称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三)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本规范提出的处置措施。
四、提交时限及逾期处置措施
(一)2021 年 2 月28日前,对未向省平台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相关医药企业进行第一次告诫;
(二)2021 年 3 月31日前,对未向省平台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相关医药企业进行第二次告诫;
(三)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对仍未向省平台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相关医药企业,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
(四)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对仍未向省平台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相关医药企业,对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它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或暂停挂网。因不可替代会造成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失信处置。
五、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失信行为信息
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作为主动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认真核实并登录基础数据库信用评价制度管理页面“自主申报事项”模块主动申报2020年8月28日以来,在陕西省境内因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涉及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的失信行为信息。申报失信行为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
六、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08:30-11:30 14:00-17:30
联系电话:029-88661309、029-88661310
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帮助
3.陕西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操作帮助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