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和《福建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闽药采中心〔2018〕11号,以下简称“动态调整规则”)规定,经省医保办同意,现就我省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在降税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降价效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供应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的机制和技术优势,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监控机制,对抗癌药品实施专项集中采购,促使抗癌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以财税〔2018〕47号中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范围内的抗癌药品为基础,参考国家2018年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结合我省联采挂网的抗癌药品,整理形成《福建省医疗机构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目录》(具体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抗癌药采购目录》)
三、采购平台
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www.fjyxcg.gov.cn)是我省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我省所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参加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流通(配送)企业必须按要求通过省级平台进行药品采购活动。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平台参加药品采购活动。
四、采购流程
(一)企业申报
属于《抗癌药采购目录》的相关企业,持数字证书登录“省级平台—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根据国家降税要求和本企业抗癌药品实际情况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含具体产品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在国家或其他省份的谈判价格、港澳台公立医疗机构供应价格、海关口岸价格、代理协议价等)、降税后的产品价格降幅、以及质量和履约供应承诺书等,申报时间:2018年9月7日至17日17时30分,具体见省级平台发布的《企业申报须知》。申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一经核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次专项采购不接受2016年9月以来被我省列入不诚信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的申报。
(二)信息公示
企业申报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可以公开的价格信息等将在省级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投诉相关材料。
(三)分类采购
对符合《抗癌药采购目录》申报条件的药品,根据闽医保办〔2017〕16号文件及动态调整规则进行分组。同时,参考申报药品在国家或其他省份申报的谈判价格、港澳台公立医疗机构供应价、海关口岸价和代理协议价等,按有关规定对独家品种和非独家品种分别采取人机谈判、三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挂网企业和产品。具体谈判及报价时间以平台通知为准。
1.对于同一分组仅有独家申报的药品,在不高于本品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境外周围国家、地区采购价,海关口岸价、降税后的产品价格降幅以及医保谈判参考价等进行三轮人机对话谈判,按照闽医保办〔2017〕16号文件及动态调整规则等规定,确定是否予以挂网。
2.对于同一分组有两家及以上申报的药品,根据闽医保办〔2017〕16号文件及动态调整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不高于企业申报产品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基础上,综合参考境外周边国家、地区采购价,海关口岸价、降税后的产品价格降幅以及同组最低报价等进行三轮报价。三轮报价过程中,每轮报价同分组号内产品的价差超过30%(以最低有效报价为基准计算,下同)的予以警示提醒。三轮报价结束后,按照闽医保办〔2017〕16号文件及动态调整规则等规定,确定是否予以挂网。
3.对《采购目录》中属于国家医保局2018年谈判药品,将根据谈判准入结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予以挂网。
4.被淘汰的品种可按动态调整规则重新申请确定是否挂网。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目录
2.2016年9月以来被福建省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