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4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组织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企业、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流通集团型企业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企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在北京、天津任一地区公示确认符合“两票制”要求的企业,不需再进行认定。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企业通过名单
2. 通过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企业通过名单
3. 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通过名单
4. 流通集团型企业通过名单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