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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黑龙江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17年黑龙江省挂网药品(补充

发布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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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以来,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但药品供应主要依赖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集采品种配备率较低,为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扩大集采覆盖医药机构范围。将集采药品引入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打破以往集采药品主要在公立医院流通的局限,让更多患者能在家门口买到集采药品。

(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通过统一建设标准、规范价格公示等措施,促进院外渠道的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让药品价格更加透明合理。

三、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体思路、参加范围、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组织实施等六个部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覆盖范围,鼓励参加集采。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建立供应清单,做好供需对接。省级医保部门统一组织在黑龙江省挂网的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自主申报能保障供应的产品,参加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从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中自主选定药品品种。市级医保部门协调各参与“三进”单位做好供需对接。

(三)统一建设标准,公开药品价格。明确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四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柜(区),统一公示集采药品价格,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参加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四)规范平台采购,保障药品供应。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通过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规范药品采购管理。中选企业需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配送企业需及时响应和配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视情节程度采取约谈、取消供应和配送资格、信用评价等处理措施。

(五)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落实。各级医保部门加强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监测,定期分析通报,对采购进度滞后、价格违规的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四、实施时间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市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按照“申报一批、建设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平台账号注册、购销协议签订、协调企业备货等工作,向社会公布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名单,稳妥有序开展,并持续扩大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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