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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河北省印发《沧州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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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沧州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04日 所属项目: 2015年河北省标,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沧州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和《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京津冀协同发展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国家、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及配套措施,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总体思路。按照省里组织、统筹区实施、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省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集中采购,统筹区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及配套措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使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方式

(一)药品范围

本次为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个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见附表)。

(二)采购方式

根据《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同发展协议》,本次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以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三、主要措施

(一)招采合一,确保使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使用中选药品情况,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在合同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制度约束,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根据全省情况变化,我市也可采取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的方式支付药款。

(三)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生产企业要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未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开展医师培训,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五)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本次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在京津冀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六)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及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七)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加强对集中采购、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等宣传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政策衔接,平稳有序推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沧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秘书长、市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落实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防范风险,确保集中采购落到实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省药品招采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措施;市财政局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宣传引导。

(三)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做到及时有效应对,确保集中采购平稳有序实施。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引导患者树立合理的用药理念。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遇有重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参照本方案施行。

附件:沧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沧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志刚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瑞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庚杰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孙一清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胡朝阳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郭振通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锡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玲玲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统筹协调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审定药品、医用耗材分类、分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推进部门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孙庚杰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有关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定期分析我市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形势,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组织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拟定药品、医用耗材分类、分批招采工作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进行药品、医用耗材目录遴选和议价谈判工作;指导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等部门督导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落实;搞好对外宣传报道和招采信息发布。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制定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流程,组织专家进行药品、医用耗材目录遴选和议价谈判工作;拟定药品、医用耗材分类、分批招采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抓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并按照规定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导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在医疗机构的监督使用,畅通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进院通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的宣传培训,做好患者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风险防控,负责将优先使用中标药品、医用耗材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必要的经费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药品、医用耗材质量监管,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类质量和药品、医疗器械类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类质量和安全,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经营、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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