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社保证明,即由法定社保收缴机构出具的内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缴费证明;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注:1、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和签订合同。
2、采购人有权对以上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如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