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医药企业应主动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自4月1日起,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书医药企业,我省平台将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平台予以撤网。
我省已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并于2021年1月5日发布《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请医药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登录药品议价采购系统并提交信用承诺书。逾期未提交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