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暂停交易产品恢复在线交易资格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我中心对企业申请恢复在线交易的产品进行了梳理和评估。现将拟恢复在线交易的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建议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要求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无中生有和诬告。
三、公示时间
从2024年12月17日至12月23日止。
四、其他事项
1.请相关生产企业于公示期内递交恢复在线交易产品的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详见附件2)至我中心,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为截至2024年12月16日(含)前以省为单位(范围不包含广东、福建、重庆)集中采购且在线交易价格信息,含已产生中标结果待执行产品。
2.公示结束后,将根据规定开展价格梳理和配送关系建立工作。
3.联系方式:0571-12393-2、0571-56025300;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