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省直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19〕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做好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以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和监测工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具体体现,对于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巩固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成果、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方案》要求,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加强使用监测,规范药品合理使用。要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契机,放大改革效应,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责任处室:药政处、医政医管处、体改处)
二、强化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政策引导
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相关科室医生在开具处方过程中进行提示,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责任处室:药政处、医政医管处、体改处)
三、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大力开展医师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意义,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提高合理使用水平。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
四、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要通过公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等方式加强配备使用监管。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责任处室:医政医管处、药政处、体改处)
五、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和供应情况监测
建立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中选药品配备采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公立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数据报送,具体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要求另行通知。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中选药品供应情况,如遇供应紧张、药品短缺等情况,要及时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报告短缺信息。(责任处室:药政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在我省全面推行。各地在落实《方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联系。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