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药政发〔2015〕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卫生计生局、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各中(省)直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分类采购新机制,推进我省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和带量采购工作。为合理确定和编制新一轮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清单提供数据支持,现就我省公立医院上报上年度药品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药品采购计划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机构
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即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上报内容
(一)各公立医院应上报本单位在“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内使用的所有药品实际采购情况,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实际采购价格、数量等。具体以医院HIS系统入库数据为准。
(二)各公立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填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量。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三)填报各公立医院机构、法定代表人、药剂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填报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15年11月23日-11月30日。
(二)填报要求。
1.各公立医院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网上填报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和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具体操作可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栏目下载《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实际使用和采购计划上报操作手册》。
2.已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领取账号和密码的,凭账号密码登陆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填报相应信息。未领取账号密码的,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统一组织相关公立医院填报《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账号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并于11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邮件:jlyycg@126.com,联系人:刘敏,0431-89258200)方式上报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放账号后,再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于11月19日前发放至公立医院。
3.填报时,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将开放“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产品数据库”供公立医院筛选具体药品,各公立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核对填报。如“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产品数据库”中确无相应药品的,各医院可新增药品相关信息,新增信息不得简写、缩写,应以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的描述为准。新增药品填报完成后,各医院应将该药品的注册批件和说明书加盖医院公章于11月30日前递交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4.在填报中,各医院必须按照系统内提供的“最小包装单位”和“最小包装数量(转换比)”填报,避免出现填报单位、数量不一致,造成填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上报信息提交前可以进行修改、调整,一旦提交则不能更改。
5.网上填报完成后,各医院应将上报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采购计划导出,打印后加盖公章报送到当地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留存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实际使用量和采购计划”上报工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组织辖区内公立医院(含非卫生计生系统主管的其他部门主办的公立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实际使用量和采购计划的上报工作,避免影响医院的临床用药。
(二)各公立医院要本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满足临床”的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以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公立医院上报的数据与医院HIS系统数据、购销凭证进行对比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医院和院长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账号申报汇总表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