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采购中心、行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精神,决定将国家谈判纳入医疗保险乙类的36种药品(详见附表)纳入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对于纳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在9月18日前完成国家谈判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相关工作。相应药品参加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挂网采购的议价结果将废止。
二、完善配送和结算服务
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药款,药款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将依据《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医疗机构使用管理
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要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要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
四、加强组织和综合监管
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