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企业:
目前正开展部分抗肿瘤药品相关集中采购资质材料的接收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对《关于开展部分抗肿瘤药品相关资质材料接收工作的通知》(川药械采〔2015〕23号)附件4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调整,请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产品资质材料:
1.将第5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证明材料的第③条修改为:
“③提供生产企业取得获奖单位(个人)对企业投标药品(仅指同一制剂)应用该技术的独家授权证明【不包括同一获奖单位(个人)对多个生产企业的授权和对某一生产企业3个以上药品的授权,由生产企业直接获得该奖项的不提供该授权证明】,授权证明中必须要有该技术应用于投标药品的描述。
由投标企业直接获得奖项,若其多个投标药品均利用同一获奖技术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不超过3个药品(含)作为获奖投标药品(基础输液除外)。”
2.将第11点修改为:
“11.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药品(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等奖项)证明材料(以下材料需同时具备)。
①提供投标药品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情况说明。
②提供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证书。只确认直接颁发给投标企业投标药品的奖项证书。
③提供投标产品属于国家发改委原公布的标注特定生产企业药品文件。”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