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工作部署,现就报送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报送内容
本次报送需求量涉及品种范围为详见《第九批国家集采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医疗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上报。
三、报送方式
(一)本次报送实行医疗机构线上直报。各医疗机构凭账号密码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在主页面右上方点击观看培训课件并下载操作手册,按培训内容及操作手册完成填报。
(二)账号发放及领取方式:所有参与申报的医疗机构登录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通知公告-国采平台账号查询”菜单,查询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帐号和密码。
四、报送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进行操作,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24:00。
五、注意事项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本次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二)各医疗机构应参照目录中“填报说明”、“品种目录查询”和“通用名对应关系查询”所列信息,与本院实际需求的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核对,综合考虑临床适用品规、报销范围、相关产品过评情况(过评情况可参考国家化学药品目录集,网址https://www.cde.org.cn/hymlj),以及下一阶段临床实际需求和其他影响因素,科学统计预采购量,并参照填报界面中2022年历史采购量(全市统一导入的2022年各医疗机构订购到货确认数量)进行填报。其中,《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可按临床实际报量,不设下限;2021年和2022年新纳入医保目录的品种(目录中已标识)报量不应低于历史采购量;其他品种报量原则上不低于历史采购量80%,报量低于80%的情况应作出说明。
(三)目录中所列品种已按医保合并剂型进行归类,相关剂型的报量将合并计算,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适用品规、报销范围、相关产品过评情况,以及下一阶段临床实际需求和其他影响因素进行报量。
(四)本次集采对目录中已标识基本药物的品规单独考虑报量、折算约定采购量、考核相关情况,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要求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五)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培训课件,按要求完成“采购需求维护”、“保存”、“上传承诺函”、“上报”等一系列规定操作,确保信息上报准确无误。承诺函上传前应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
(六)本次预采购量填报工作,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