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8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请对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挂网采购的函》(苏人社函〔2017〕347号),现就做好谈判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将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直接挂网,纳入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范围,执行我省现行药品配备使用政策。
二、做好产品信息维护。对未参与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谈判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做好产品信息申报以及配送关系建立等各项工作,保障药品临床供应。
三、强化综合监管。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要,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谈判药品日常采购监管,确保采购行为规范有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谈判药品结算,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和医保报销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增强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更好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