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202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的要求,对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全国联审通办”模块申报药品和兵团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已完成企业申报主体信息、产品价格信息的核对工作,现对审核结果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2日。
二、公示内容
1、2025年1月新疆兵团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阳光挂网审核结果
2、2025年1月国家联审通办系统自治区、兵团申报药品阳光挂网审核结果
三、公示信息查看方式
(一)登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证局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告”下载相关信息。
(二)相关企业可登录“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在“耗材招标管理—阳光挂网—阳光挂网公示”中查看相关信息。
四、申(投)诉受理要求
(一)国家联审通办平台可实时提交申报资料,按照审核时限要求,对本轮审核不通过产品不开展申(投)诉受理工作,企业可根据审核结果按要求补充资料后重新提交申报。已审核通过的结果于即日起执行。
(二)兵团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挂网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对挂网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通过“药品招标管理—阳光挂网—阳光挂网申(投)诉”上传需申投诉资料。申投诉材料应以各省(市)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结果公告或采购系统中标/挂网目录查询截图为准,且应完整准确,包含相关企业及产品信息,如医保药品编码、申投诉理由等,并加盖公章,附件应为本轮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可增补其他与申诉产品无关的资料。(审核挂网产品价格以国家医保局下载数据为准,因价格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产品,建议在国家医保局数据更新后重新申报)。
(三)公示期间,如对非本企业产品信息有异议的提交投诉资料。投诉企业在提交投诉材料时,“投诉标题”、“投诉内容”两项不得涉及本投诉企业信息(此两项内容将由医保部门转发给被投诉企业)。被投诉企业在收到医保部门转交的投诉信息后,如需澄清,需在3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同被投诉内容。自公示之日起通过系统内的“阳光挂网管理”—“挂网目录投诉”上传相关资料。
请有关药品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合理依据,严禁恶意申投诉或重复提交,如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 0991—4607077、4607069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