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管理机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监测管理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7〕337号 ),为确保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药品数据监测的准确性,按照全品种药品监测和管理的要求,自治区将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网上采购数据收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通过现行办法采购的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
二、填报流程
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用户名及密码登录【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交易系统】—【特殊管理药品上报管理】进行填报(详见附件)。
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药品情况在【药品汇总信息】中勾选采购的药品,填报药品的配送企业、采购价格、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和采购时间。采购药品未包含在【药品汇总信息】列表内的,将需新增药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扫描件(附件2),以邮件方式发送至自治区药采中心申请增加,增加后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填报。
首次填报,须将2017年全年药品采购信息上报,药品的配送企业填报目前承担该药品的配送企业,采购价格填报全年的平均价格,采购数量填报全年采购总数、采购金额填报全年采购总金额,采购时间填报2017年。
2018年,各公立医疗机构按月上报实际采购药品情况。
三、填报时间
自治区特殊管理药品上报功能模块于2017年12月15日上线运行,各公立医疗机构首次填报须于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
2018年1月起,每月27日前通过系统报送本机构本月药品采购信息。
四、信息审核
各盟市药械采购管理机构通过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的审核工作,规范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上报工作。首次完成审查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前。
五、其它
各地区在填报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药采中心。
业务咨询:0471-4930630邮箱:nmypcg@163.com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特殊管理药品上报操作手册20171215
附件2:新增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