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及《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YPCG-2021-1)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期间,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实际供应的产品无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与其报名时提交的材料不符,经研究,决定终止与该企业签订的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
各医疗机构不再需要按购销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因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供应中选产品而造成损失或其他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依法维权。
为保证正常医疗秩序和临床用药,保障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效果,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选企业履约主体责任的监督,从严把好药品采购及质量验收,谨慎选择,尽量避免向存在违约、失信等行为的企业采购产品。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