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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组织医疗机构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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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晋药招〔2025〕18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安排,请各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机构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江苏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报量系统(网址:http://223.111.68.71:18083/tps-local/login), 选择“药品招采管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需求量填报”进行填报。医疗机构账号及密码通过OA下发。
    医疗机构根据系统内的药品清单填报采购需求量,每个采购品种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按厂牌进行报量,未过评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上报附件及相关说明需院长(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上传,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报量工作的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剂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剂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
    (三)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 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级医保部门需将该品种的医疗机构报量与有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在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允许在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的用药,可不纳入报销范围。
    (四)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各省份医保部门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由医疗机构自行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提示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五)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提示医疗机构相关剂型的报量将按有效含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如儿童用药规格等,会单独进行标注,采购量可不折算。落地实施时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和使用情况监测。
    四、时间安排
    (一)12月19日正式启动医疗机构报量,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12月29日前提交数据。
    (三)12月30日(周三)17:00前,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完成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审核工作。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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