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56号)《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第一批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以来,我们组织在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开展了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目前系统运行平稳,已具备全面开展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