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工作,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现就第七批药品配送调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配送企业未按省政府闽政办[2009]140号和省食药监市[2009]340号文件规定做好药品配送工作,被医疗机构投诉,并经药监部门核查属实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将其配送的药品品种统一调整给其它完成任务好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二、凡符合在原配送区域内,生产企业委托配送总家数只减不增的条件下,生产企业需调整配送企业的,可以到省药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三、生产企业办理调整配送企业手续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和承担新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公章(不需原配送企业盖章同意)。
四、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在一个配送区域内,将所有中标药品调整集中到一家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
(注:即日起,有关药品配送更改公告均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布)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