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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公示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后接续(询价)投标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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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2号)要求,中心发布《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后接续(询价)工作采购公告》。经企业报名、中心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1.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后接续(询价)投标产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1)。

2.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和第三批协议期满后接续(询价)投标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

三、有关说明

1.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包含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主品规,未申报主品规的,不允许参与本次续约工作。

2.对于时效性文件,以2022年2月23日(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3.对于因资质信息过期、说明书不合格等原因审核不通过药品,投标企业可在公示期内在平台内重新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交。

4.投标企业可在公示期内登录平台查看本企业投标品种在辽宁省上一周期医疗机构覆盖情况和采购量。医疗机构覆盖情况和采购量以在上一采购周期内投标企业同品种所有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规格完成配送的情况统计。不同规格的采购量直接加和,不做换算,产生退货的按实际退货数量抵减。第一批上一采购周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第三批上一采购周期:2020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

四、申诉受理

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需在公示期内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以寄出时间为准)。《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申诉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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