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院、行业系统医院:
从去年8月实行医疗机构直接支付药品和医用耗材款以来,大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回款,但有部分医疗机构和地区对供货企业对账配合不积极,回款不及时,长时间拖延,个别地区回款程序繁琐,影响了配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确保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3〕69号),现就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款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到位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供货企业及时完成验收入库工作,并配合企业定期核对入库产品账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在与企业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向集中支付货款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付款通知书和明细表,作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付依据。
二、及时支付货款。在核对清楚后,医疗机构要及时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和明细表后,应及时支付货款。在核对准确、符合财务制度的情况下,要简化付款程序,方便企业,做到基本药物在验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款在验收入库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地区和医疗机构付款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不配合对账、拖退付款、程序繁琐等问题。对于在对账、付款中刁难企业、故意拖延付款,甚至吃拿卡要的,要严肃查处。对因不及时付款造成企业配送不到位,从而影响临床使用的,由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承担责任。我厅将适时进行付款情况的抽查,并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中“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处理违规单位。
青海省卫生厅
2013年5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青海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校对: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