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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公布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1年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

发布时间: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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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7日 所属项目:

 

各报价人:

   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予以公布。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情况,制定药品限价、差比价规则如下:

   一、竞价组代表品的选取

   1. 每个竞价组原则上只选取一个代表品。同一竞价组政府定价文件中有多个代表品时,以最高零售价中价格最高的代表品作为该竞价组的唯一代表品。当中成药的代表品为片剂且未指明糖衣片、素片或薄膜衣片时,视为糖衣片。

   2. 同一竞价组政府定价文件中无代表品的,以该竞价组实际申报最多的剂型规格为代表品,出现剂型数量相同时,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剂型排列顺序确定代表品;出现规格数量相同时,按最小含量规格确定代表品。

   二、限价规则

   1. 第一、二质量层次药品和第三质量层次中议价药品,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福建省第5、6批中标价、政府定价除以1.15再乘以90%(其中《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1〕73号)中公布的品规,其政府定价除以1.15后不再乘以90%)和本企业该药品在全国最近一期最低中标价,三者比较取其低值作为限价。

   2. 第三质量层次竞价药品,取福建省第5、6批和江西、湖北、安徽、河南、山西等六省最近一次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与代表品同质量层次、同品规的药品中标价,取其平均值作为限价;若无法找到与代表品相同药品中标价的省份,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附表中的剂型排列顺序,依次选择与代表品相近品规的中标价,运用差比价公式换算出代表品价格后,取其平均值作为限价。

   注:进口药品在我省质量层次划分中未体现,故江西、山西省进口药品质量层次中标价格不纳入限价参考范围。

   3. 大容量(≥50ml)品规以塑瓶包装为基准,玻瓶装的减少0.3元以上、软袋装的增加1.0元以内,无塑瓶者,可按塑瓶价格计算而供应玻瓶和软袋;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4. 复合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

   三、差比价规则

   1. 以《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为主,《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未规定的暂比照2009年国家发改委修订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则。

   2.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未涵盖的剂型原则上不区别差比价,确需区别差比价的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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