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效率,满足国家药品监管平台药品信息互联互通要求,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29号)文件精神,现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4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求,随时登陆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并通过网上采购所备案的药品,采购中心不再进行备案药品信息核对。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29号)要求确定备案药品,不得将备案采购作为集中采购已淘汰药品的销售途径和手段。
三、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备案流程
1、勾选需进行备案采购的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登陆采购平台后在 “基本药品数据库”中直接勾选需备案采购的具体品种。
2、填写并提交《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表》。
通过采购平台填写并提交《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表》,内容包括配送企业、配送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生产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拟采购量、拟采购时间、采购价格及申请理由等。
3、打印并提交备案。
从采购平台打印《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表》,
须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建立网上配送关系后即可进行网上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勾选配送企业后,采购平台自动生成备案药品的相关信息,即可通过网上采购备案药品。
四、医疗卫生机构之前已在采购平台提交了备案申请的品种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尚未核对通过的品种需按以上流程重新进行网上备案。
2、已核对通过且正在进行网上采购的品种,需在“基本药品数据库”中勾选对应品种。未及时勾选的,11月1日起将无法进行网上采购。
3、已经完成备案采购量的品种,如需继续采购需按新流程进行网上备案。
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备案采购操作手册.docx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