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目前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执行的政策,企业在省第二类疫苗(现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平台自主挂网,疾控机构与供应企业在不高于挂网价的情况下议定采购,采购结算价格不包含县级疾控机构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储存运输费用。为落实《通知》要求,实现平台采购结算价格包含县级疾控机构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储存运输费用,自2020年9月1日起,将现平台“挂网价格”,改为“采购结算限价(含储运费)”。“采购结算限价(含储运费)”在原挂网价的基础上增加10元/剂次。疾控机构采购结算价格不得高于“采购结算限价(含储运费)”,本次价格调整执行至本轮集中采购完成。
请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在山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平台及时按要求将“挂网价格”调整为“采购结算限价(含储运费)”,以免影响正常交易。增加的储运费不得高于10元/剂次。
操作方法:登录平台,通过“综合资源管理”-“本单位信息管理”-“本单位挂网目录”—“修改价格”进行自主调整。
价格调整功能开放时间:2020年9月1日零时起
附件:《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