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医用耗材经营(生产)企业:
为满足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供应的阳光采购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满足定点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为前提,择优增补诚实信用、保障质量安全、及时供应的配送企业。
二、配送方式、范围
配送方式: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配送范围:赤峰市辖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
三、增补条件
(一)按照《关于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实行监督考核管理的通知》(赤医保办发〔2020〕29号),年度考核中被取消赤峰地区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赤峰市配送企业增补。
(二)拟申请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权限的企业,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和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具备及时、足量的配送产品的运输和物流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增补报名前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违法和不良记录;
5.配送旗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企业,需具备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能力,并承诺配送区域包括该旗县区所辖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四、增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增补配送企业报名公告。
(二)收取材料。增补配送企业在限定时间段内报送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
(三)材料审核和结果审定。市医疗保障局增补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对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
(四)增补公示。将审定的拟增补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上公示7天,并受理投诉、举报以及调查核实。
(五)备案及开通配送区域。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医疗保障局将增补配送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按流程发放自治区药采平台账号并开通配送区域。
五、申报材料编制
报名企业须严格按照附件报名材料清单和填报模板编制、装订和报送相关材料。
六、材料收取
按当前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此次增补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采取现场收取和接收邮寄材料两种方式。为避免快递丢失、不能及时送达的情况,请各企业务必提早安排,并加入新增配送企业QQ联络群(群号656273280),以便及时沟通。
(一)现场报送
时间:2021年11月8日—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点:赤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业务大厅(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8号)
(二)邮寄方式
接收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4日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党政综合楼D座622室(限邮政EMS快递)
收件人:巩老师 联系电话:0476-8781093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