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经省医药采购联席会议研究,现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第一批)统一下调省级集采价格,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价范围
《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公布的要求9月1日前降价的药品(简称“第一批”),具体涉及品规见下表。
二、调价时间
请各医疗机构于2018年9月1日前及时安排相关药品价格下调工作。
三、其他事项
1.相关药品企业要严格按照约定的申请调价时间积极主动申请。对在约定期限内未申请的,仍按原约定时间统一降价。
2.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第二批)集采价格将于9月30日前统一调整。
3.鼓励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调整价格。
2018年8月31日